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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融资评级
    结构融资评级

    结构融资评级对象包括:

    1.资产支持证券;

    2.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5.固定收益类的不动产投资计划;

    6.各类须评级的理财产品发行人;

    7.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相关法规: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6号《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对基础资产的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2.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3.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

    4.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将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托计划。

    具体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债券逆回购和银行理财产品等。

    2007年银监会出台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财产保管、运营与风险管理、变更、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并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                 

    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等。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发行或借入的次级债券和次级债务。

    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次级债发行管理的规定。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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