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是指中央政府为治理国家部分地域或部分地域社会事务而设置的行政机关。在中国,地方政府指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而言的各级人民政府,其不拥有主权。
地方政府债券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募集资金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2014年5月份,财政部出台《2014 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 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 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同时,试点地区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信用评级机构需按照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地区应将本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 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具体适用地方政府(按行政级别划分)包括:
1、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地级: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3、县级: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4、乡级:包括区公所、镇、乡、苏木、民族乡、民族苏木、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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