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如何影响债市生态?
债券监管体系改革
本次改革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功能划入证监会,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在此之前,国内企业债、特别是城投债是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保留最终审核权。实际上,从企业债募集说明书的形式我们就可以看出,发改委审核的企业债更加严格,对于企业债募集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偿债来源等方面都必须有严格的测算和说明,同时由于发改委在国内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不会轻易让发改委审核的债券发生重大信用风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发改委审核的债券对债券信用有一定背书。
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入证监会后,意味着国内信用债发行管理部门,从发改委、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三大机构,演变到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两大机构。
此前,美元债的发行管理也是发改委,未来也会划入到证监会。而发改委最近颁布关于美元债发行审核相关文件会不会改变,仍然需要观察。
关于债券统一监管的建设,其实2021年人民银行之前牵头其他五部委发布过《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逻辑就是要统一信用债的评级、信息披露、监管尺度、登记结算制度体系、投资者保护、交易、发行环节等。
从目前的情况下,公司债、企业债将由证监会监督管理,而短融、中票、非公开市场定向融资工具将继续由交易商协会监督管理,而交易商协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说,本次机构改革,仍然对债券发行审核留了一个口子。
实际上,国内债券市场发行,已经基本进入注册制时代,未来信用债发行的监管,会不会再次统一到一个部门,仍然有待观察。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城投的影响分析
本次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二是县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三是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在此之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时加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等牌子,主要管理“7+4”类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金融机构,以及辖区内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帮助辖内企业进行融资或者上市辅导等工作,而现在这种职能可能会消失。
如果我们看近年来各地区的城投债恳谈会就会发现,当地的地方金融监管局都会有领导出面讲话,助力地方城投平台债券融资,未来这种现象可能会逐步消失。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不仅地方金融监管局职能变化,而且县级人行直接撤销,地方银保监人员也会发生身份转变,这对于部分区县级城投可能并不友好。
因为原来地方银保监和人行会协商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帮助城投企业融资,未来这些机构转变为中央垂直管理的国金局(分局),他们可能不再有动力帮助城投,这对于区县级城投的融资可能会造成影响。
当然,这里分析的是对城投的影响,所以会这么讲。事实上,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其他监管和地方发展职能交叉的金融板块都有类似影响,比如:村镇银行,地方国企改革相关产业基金融资。即使新基金和大数据等,监管和发展也要泾渭分明。
总体来说,金融监管逐步向上集中、逐步统一,强监管、严监管的时代降临,未来金融监管、行业发展和政府职能将可能面临话语体系兼容度和对话效度上的考验。
(节选信息来源:法询金融固收组公众号同名文章 2023-3-8)